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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認為澄清這類誤解對讀者和 Aave 社區成員是有價值的。
我的提議並不打算/與創造一種情境有關,即 Aave 的商業對手必須與不同的服務提供商互動,每個服務提供商都有矛盾的觀點。這並不理想。
然而,這並不意味著單一方應該能夠單方面決定「對方必須永遠是我們,因為,我們這麼說。」這毫無意義。
應該有一些秩序/框架,以防止不同實體之間的衝突,根據對手的性質(例如,機構、去中心化金融原生者等)有不同的「分配規則」。但擁有這樣的框架是完全可行的,並不改變擁有權和執行權在 $AAVE 代幣持有者手中的實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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